一、装饰装修最新国标规范?
装饰装修材料国家标准如下: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9——2001)
二、吊篮使用规范最新国家标准?
吊篮使用规范最新的国家标准
执行标准GB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
吊篮的一般要求
1)正常工作环境
(1)环境温度:-20℃~+40℃
(2)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
(3)电源电压偏离额定值±5%
(4)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
2)建筑设计相关要求
(1)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承受吊篮的全部重量。
(2)建筑物在设计和建造时应便于吊篮安全安装和使用,并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出入通道。
(3)楼面上设置安全锚固环或安装吊篮用的预埋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16mm。
(4)在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供吊篮使用的电源插座。
(5)应向吊篮使用者提供吊篮安装的有关资料。
3)吊篮要求
(1)吊篮在动力试验时,应有超载25%额定载重量的能力。
三、装修布线规范国家标准?
①电源线:国家标准,单个电器支线、开关线用标准 1.5 平方毫米线,主线 用标准 2.5 平方毫米线;空调插座用 4 毫米平方线;
②背景音乐线:标准 2×0.3 平方毫米线
③环绕音响线:100 芯无氧铜
④视频线:AV 影音共享线
四、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最新?
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中国是一个美食之国,饮食文化博大精深。在厨房的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实用性和美观性,更要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重要性
厨房是家庭中重要的生活空间,是烹饪美食的场所。因此,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厨房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内容
通风规范
通风是厨房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良好的通风设计可以有效地防止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烟雾、异味等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伤害。根据国家标准,厨房的通风量应该达到每小时10-12次,通风口和排烟口的位置也需要符合规定。
燃气规范
燃气是厨房中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在设计厨房时,必须考虑到燃气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标准,厨房中燃气排气管道的规格、材质和安装位置都有具体的要求。此外,燃气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也需要符合国家标准。
水电规范
水电是厨房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之一。在设计厨房时,必须考虑到水电的布局和安全。根据国家标准,厨房中的水电设施应该安装在不易受潮的位置,电线电缆也需要符合安全规定。
照明规范
良好的照明设计可以提高厨房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在设计厨房时,必须考虑到照明的亮度和位置。根据国家标准,厨房的照明亮度应该达到每平方米200lux以上,照明灯具的位置也需要符合规定。
卫生规范
厨房是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因此,在设计厨房时,必须考虑到卫生的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厨房的卫生要求非常严格,包括厨房的墙面、地面、天花板、厨具、餐具等的清洁和消毒。
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实施
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实施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重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设计师、施工方、用户等。政府应该加强对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设计师和施工方应该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设计和施工的质量,用户也应该加强对厨房安全和卫生的认识和重视。
结论
厨房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厨房设计不仅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更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设计厨房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布局和设计。
六、厨房墙壁装修最新材料?
1,瓷砖
可以说,厨房装修墙面新材料更多的瓷砖在厨房使用,这种材料具有耐酸和耐碱较强的阻力,这是比较容易清洁和保养方便。但是当使用瓷砖来放置墙壁时,美中不足的是这个地方也是最容易积累污垢的地方。长期使用会影响厨房的美学效果。
2,不锈钢
不锈钢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这种材料还具有较强的耐磨性,耐火性也比较好,但是我们知道,厨房装修墙面新材料的这种材料具有大的致命缺陷,就是当物体碰撞困难,很容易刮伤在这个时候很难修复它。
3,钢化玻璃
这种类型的钢化玻璃最适合用于面积较小或照明较好的厨房。这种材料更容易清洁。如果有油烟,可用洗涤剂清洗。
4,防火板
可以说防火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材料具有很强的耐高温性,这种材料根本不会燃烧,也不容易变脏。它相对容易清洁。在厨房装修墙面新材料中,可以说它也被使用。很频繁
5,涂料
你可以说,涂料绘画是一种装饰材料,比较常见的墙面,可以说,这也是一个相对便宜实惠的价格。但是,如果用于放置厨房墙壁,这种类型的使用时间会稍长,可能会有变色或油腻的墙壁,这将影响厨房的整体美感。
七、道路交通规范最新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GB/T36670-201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的原则、内容、流程、主要方法和实施要求,是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技术规范方面的首个较为全面、系统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工作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八、最新电缆国家标准规范?
1、关于电线电缆线芯的允许长期工作温度,橡皮绝缘通常为65℃,聚氯乙烯绝缘为70℃,交联聚乙烯绝缘为90℃;短路时(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5s)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聚氯乙烯绝缘为160℃,交联聚乙烯绝缘为250℃。
2020电线电缆国家标准是怎样的
2、阻燃电线电缆应具有阻燃特性,根据《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T18380.3-2001,可分为A、B、C三种阻燃等级,A级阻燃性能最高。
3、无卤低烟电线电缆应具有无卤、低烟及阻燃的性能,其指标为:GB/T17650.2-1999(无卤试验) GB/T17651.2-1998(低烟试验)
4、耐火电线电缆的燃烧试验指标(供火温度和时间),《电线电缆耐火特性试验方法》GB12666.6-90规定为:A级950~1000℃、90分钟;B级750~800℃、90分钟。IEC331-1970标准规定为750℃、3小时,相当于我国B类标准。从最近IEC提供表决的IEC60331新草案中,供火温度仍为750℃~800℃、3小时,如果此标准获得通过,我国将等同采用,则耐火电缆将无A、B类之分。
5、建筑用电线电缆根据《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3-1997规定,0.5~1.0mm2导线额定电压(绝缘等级)为300/500V,1.5~240mm2提高为450/750V。
九、水泥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十、2021装修规范国家标准要求条例?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